【防伪溯源新闻】有法可依,索赔不易,遭遇食品安全问题如何破局维权?
10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十一”消费维权舆情分析报告,茶百道更换标签,使用过期原材料;华莱士被曝汉堡中吃出蟑螂,两个知名品牌因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被点名,在景区方面,提到北京环球影城酒店存在马桶不刷、枕套不换、水杯不洗等卫生隐患。
尚法新闻发现,近期多家餐饮店频频被曝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从明星火锅店的汤菜中挑出苍蝇,到奈雪的茶等头部餐饮连锁企业被曝存在蟑螂乱爬、水果腐烂等问题,“舌尖上的安全”明显不容小觑。
消费者维权时却遭遇困境,“纵然有法可依,维护食品安全依然艰难无比。不予支持赔偿的原因、借口、依据很多。”近年一直备受争议的“职业打假人”,有关其存废之争,尚无定论。
尚法新闻邀请西安市消费维权联合会会员孙安民#法律人举案说法#,带您解读“遭遇食品安全问题如何破局维权”这一话题。
使用过期原材料、汉堡中吃出蟑螂
10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其官网发布“十一”消费维权舆情分析报告。在食品安全方面,中消协点名茶百道和华莱士两个知名品牌,其中茶百道更换标签,使用过期原材料;华莱士被曝汉堡中吃出蟑螂。景区方面则提到北京环球影城酒店存在马桶不刷、枕套不换、水杯不洗等卫生隐患存在。
中消协表示,监测期内,共收集有关“食品”类负面敏感信息240967条,9月30日负面敏感信息量较多为61989条,10月1日至9日信息量较平稳,日均2.4万条左右。其中9月30日“食品”类负面敏感信息集中主要与博主爆料茶百道使用过期原材料有关。
中消协分析称,网红产品、流量美食的“人设”人气与诚信、守法的展业营商底线要求不适配。
茶百道使用过期原料的胆量究竟从何而来?汉堡中的虫子到底“出身”谁家?“十一”期间几起食品安全舆情案例的出现尽管有偶发性,但本质上可能还是相关经营者平素食品安全这根弦就绷得不够紧。关注自身经营收益多,关注消费者合法权益少;专注流量聚集转化多,专注品质坚守提升少。
中消协强调:“无论是以线上社交营销聚拢人气,还是通过线下口碑传播变得又‘热’又‘红’,网红爆款们从消费者腰包里掏走的都是真金白银,而其‘回馈’给‘衣食父母’的,不应是利益驱动下无视红线底线的投机取巧、藐视法律法规牙齿的胆大妄为。表里不一的人气经不起时间检验,名不副实的流量禁不住人心称量。没有修身琢业的匠人匠心,最终无法适配不断升级的消费市场。”
为守护“舌尖上的安全”,中消协建议,强化对网红食品、流量商家、人气服务的巡查监管。压实主体责任、提高违法成本。通过建立健全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诚信追溯机制,对严重失信者予以公开曝光。对无视红线、挑战底线的相关经营者,无论流量有多大、“颜值”有多高,都要不留情面的“打板子”;无论其如何巧舌如簧推脱责任,都要依法依规地让其“丢面子”、“伤里子”。同时,在全社会倡导“质量兴衰,人人有责”的理念,普及质量安全知识,引导消费者“用脚投票”,不断提升消费者质量意识、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
市场监管不到位系问题频发主要原因
除此之外,尚法新闻发现,10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报,通报显示,包括生物毒素、农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残留、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质量指标不达标等问题。其中,家乐氏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因销售的即食谷物黄曲霉毒素B1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被处以1837万元罚款。
通报指出,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市场监管总局已责成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山东、广东、海南、重庆、陕西等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总局报告。
针对食品安全问题频发这一现象,西安市消费维权联合会会员孙安民介绍,食品安全问题在违法企业和不良企业始终存在,尤其在行政监督不到位、也很难监督到位的场合,比如中小型商超、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环境中以及一些城郊结合部的小摊小贩存在的问题居多。
孙安民指出,主要原因是市场监督、管理不到位,一些市场管理部门相关产品常识欠缺、对法律规定、法律程序、国家政策不了解、不熟悉,主管一方难免会带有一些地方保护意识,既怕引火上身、又怕事情惹大了不好交代,得过且过,涉嫌不依法履行职责;加之一些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一心为了挣钱,对食品安全、食品卫生管理不认真、要求不严,消费者无能力、没时间维权也是一个问题。
至于如何维权,孙安民表示,消费者既可以通过与商家协商通过调解解决,也可以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政府办公室反映、建议、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向媒体爆料、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但在维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有很多。”孙安民称,一是证据不足,很多不良商家怕承担责任死不认账;二是对存在的问题描述不清,也不知道从哪一方面认定涉案食品存在的问题;三是不知道问题食品到底存在哪些问题。如不清楚是质量问题还是标识问题,是虚假宣传还是产品质量问题,是生产厂家的问题还是经营者的问题,是向生产厂家主张权利还是向经营者主张权利,怎样赔付的法律规定都不清楚,一些消费者也没有时间、也没有经验、也怕惹事惹麻烦更不敢依法去走法律途径,吃点亏也就忍了。
孙安民强调,有一点需要注意,如今维权的人很多,网上的判例也很多,但涉及到很多食品行政处罚、判决不统一,不透明,同案不同判的案例让民众不知所措。
对此,孙安民建议,对问题食品要从源头抓起,从苗头抓起。希望各行各业都要敬畏法律,尊重法律,尤其是行政部门、司法部门,要以身作则,做维护法律的表率,公平合理、合法合情、重证据、依法律,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千万不能讲人情、依法维护食品安全、依法维护国家法律、依法维护合法企业和合法经营,敢于依法向不良企业、违法行为亮剑,彰显一身正气。与此同时,大型企业也应该做好维护食品安全的表率。
“职业打假人”存废有争议
值得一提的是,在维权过程中,职业打假人这一群体的存废也引发关注。
此前,王海打假辛巴燕窝事件让“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走进大众视野。王海称,“打假辛巴只是打着玩,会继续紧盯带货主播”。紧接着,李佳琦、罗永浩先后中招。
对于普通大众而言,职业打假人算是一个稍显“遥远”的群体,但店家和公检法工作人员却对这个群体丝毫不陌生。
针对越来越多职业打假人参与维权这一现象,孙安民认为,打假人的出现是因为市场需求,有法律支持。确切的说,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才属于“职业打假人”。把这顶帽子硬要给依法维权、依法索赔的消费者,也就是所谓“打假人”戴上实为不妥!这些人即是“打假”,也是在协助行政执法部门、人民法院规范市场、规范司法环境,帮助老百姓除害。
“市场一旦规范了,这个‘行业’自然也就消失了。不管怎么说,这些所谓的‘打假人’并非是经营者,他们的‘打假途径’就是购买涉案商品,发现涉案商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国家法律等只是依法作为证据而已,并无违法之处,这种行为老百姓把他们称为‘专吃害虫的啄木鸟’一点也不为过。如若职能部门也能做到这一点,问题产品还会有吗?”孙安民说。
孙安民告诉尚法新闻,民众对“民间打假人”的称呼并无恶意,但是在一些公开的行政程序中、司法程序中商家或有关人员有意对依法维权的民众也这样称谓显然是“别有用意”了。
依法索赔尚需法律规范与支持
以自身为例,孙安民介绍,2015年12月2日,他在榆林市榆阳区长城路西的“凯某好超市”购买到两瓶63度的“茅台冬虫夏草酒”,每瓶898元;同年12月23日,在该超市内的“烟酒专柜”又购买到价值688元的“成汗冬虫夏草酒”一瓶,前后两次共支出购货款2484元。
后在饮用时,他感觉酒味不适,遂对该产品的质量产生了质疑。经查:该涉案产品均为普通食品批号,其配料表里显示这两种涉案产品中均无一例外的添加了“冬虫夏草”成分。
2017年11月10日,孙安民将“凯某好超市”的经营者“榆林市凯某世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至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榆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涉案产品的经营者依法退还原告的购货款2484元,并依据正在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给予十倍货款的赔偿金24840元。
2018年中旬,榆阳法院以孙安民明知涉案产品存在问题故意购买,并利用其向法庭递交的一份发生在2017年的另一件同类案件断定孙安民把2015年发生的案件诉讼至法庭为“知假买假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借机对商家进行勒索,更有甚者对产品已经胜诉已经获得赔偿,并再次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上诉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以此种理念而为的行为不能得到支持,驳回诉讼请求。并于同年10月8日,被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榆林中院”)驳回上诉请求。
“因不服判决,我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陕西省高院”)提起再审。”孙安民说,2019年3月20日,陕西省高院作出裁定,指令榆林中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榆林中院坚持原一审判决观点,维持原判。
尚法新闻了解到,2021年9月25日,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榆检民监【2020】61080000085号书面通知书,认为孙安民与榆林市凯某世际商业运营管理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该院决定提请抗诉,已于2021年9月18日报请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审查。
孙安民认为,上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将其定性为“职业打假人”。但即便如此,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赔偿被称为惩罚性赔偿,是加重赔偿的一种原则,国家进行反腐倡廉、打黑除恶、行政处罚、刑事手段、加大赔偿金额都带有惩罚性。目的就是针对涉案企业和个人的侵权行为和对不确定人群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对其进行处罚以防止将来重犯,同时也能达到惩戒他人的目的。
“但是,通过本案可以看出,纵然有法可依,维护食品安全依然艰难无比。不予支持赔偿的原因、借口、依据很多,但总的来说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孙安民强调。(编辑 韩湘子 统筹 孙涛 程序编辑 洪宇)
您认为“职业打假人”的存在是弊大于利,还是利大于弊,欢迎和我们互动交流;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过类似的食品安全问题,也欢迎在下方评论区留言。#法律人举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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