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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溯源新闻】职业打假人买红酒获赔6万 涉数百起“碰瓷诉讼

易码防伪 2021-11-16

一男子及同伴到重庆一酒店购买60瓶进口红酒并录音录像,然后以该红酒未贴中文标签标识为由,向法院起诉胜诉,法院判其获得10倍赔偿共计6万元。酒店称,该男子系职业打假人,最近几年涉数百起“碰瓷诉讼”。该酒店已向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提起上诉,11月16日二审开庭。

此案二审拟于11月16日在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重庆市寻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江酒店),位于重庆繁华的解放碑新华路。

该公司负责人唐先生称,2020年5月27日中午时分,两名男子来到寻江酒店大厅(与一家西餐厅共用),以每瓶100元的价格购买了60瓶进口的法国葡萄酒,酒店给他们出具了收据,“那两名男子购买时全程录音录像。”

令该酒店没有料到的是,有一天他们突然收到重庆市渝中区法院的传票,称有人起诉他们出售的进口红酒没有贴中文标签标识进行索赔。

这时,该酒店得知,起诉他们的是一名姓胡的男子,出生于1986年,四川合江县人。

胡某在起诉书中称,他曾于2020年5月27日,在寻江公司处花6000元购得60瓶红酒(100元/瓶),购买后发现该红酒没有适合贮存条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食用时口感酸涩、味道刺鼻,食用后出现拉肚子现象。据商家告知该红酒系进口产品,但是红酒瓶身却没有任何中文标识,无从得知该商品任何可安全饮用的信息,正好他拍摄抖音视频时记录下了整个购买过程。他认为,寻江公司销售的该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影响食用安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退还他的货款6000元,并10倍赔偿给他60000元等。

庭审时,寻江公司辩称,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影响食品的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不能要求经营者10倍的赔偿。该案中胡某是职业打假人,比一般的消费者意识要高,其本次购买行为并不存在任何误导,他本身就是一个故意购买行为,为了后期赔偿,他购买的红酒具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办理了海关进口货物报关手续,不存在质量和安全问题。该红酒本身也具有中文标识,只是当时未来得及张贴,寻江公司发现问题后,现已张贴了中文标识。

该公司称,胡某的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重庆市渝中区法院认定的事实是,2020年5月27日,胡某在寻江公司购得60瓶红酒,通过银联支付刷卡消费6000元,寻江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款事由为购买红酒。

审理中,胡某举示了涉案60瓶红酒,均无中文标签标识。寻江公司举示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及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胡某认为该证据系复印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渝中区法院认为,胡某在寻江公司处购买涉案红酒,双方之间依法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寻江公司出售的案涉红酒未张贴中文标识,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寻江公司虽然举示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但均系复印件,且载明的相关主体并非寻江公司,其亦未举示相应关联证据。故寻江公司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销售的涉案红酒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中关于经营者销售食品的要求,导致胡某产生货款损失,寻江公司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此,胡某要求该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金的诉求,与事实相符且于法有据,该院依法予以支持。

2021年10月28日,该院一审宣判称,寻江公司退还原告胡某货款6000元,同时向他支付赔偿金60000元。

宣判后,寻江公司不服,称原审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遂向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事发酒店大厅

寻江公司在上诉状中称,他们非该案适格主体(被告),该案的销售者并非他们,实际销售者为渝中区千合膳食咖啡厅(以下简称“咖啡厅”),胡某应向该咖啡厅主张权利。

寻江公司称,从胡某当初举示的视频证据可知,当天他首先向咖啡厅表示愿意购买涉案红酒,在支付价款时,咖啡厅的工作人员明确要求他通过“微信扫码”支付,但他执意要求通过POS机刷卡支付,咖啡厅开业不久尚未配备POS机,在支付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情况下,咖啡厅工作人员在无奈之下方才请求寻江公司营业员“代为收取涉案价款”。

该公司还称,支付价款后,胡某要求咖啡厅出具“收据”,因该咖啡厅尚未购买统一制式“收据”,为促使交易顺利完成,咖啡厅工作人员即请求寻江公司代为出具“收据”,“这个交易过程以及实际的交易双方胡某是明知的,他的视频也能充分反应这一情况,但一审在明知他的起诉主体以及建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都存在争议情况下,并未对该事实进行审理查明。”

该公司称,他们并非该案适格主体,不应承担该案的赔偿责任,且一审判决对于该事实也未审理查明,依法应予纠正。

同时称,原审判决将该案原告认定为“消费者”,并以此判决寻江公司承担价款10倍的赔偿金属事实认定错误。

“我们曾查询发现,胡某是一名职业打假人,近年来他曾起诉了数百余起索赔,涉及重庆的小面、茶叶、麻花、快餐等。”寻江公司称,胡某通过有计划、有目的的向不同商家购买商品,并反复使用《食品安全法》中相关规定主张10倍赔偿,他并非有关法律规定的“消费者”,而是以此为业,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的“职业打假人”。

据此,寻江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或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记者采访获悉,2020年6月1日,胡某等男子曾到一酒店全程录音录像购买了6瓶进口葡萄酒,然后起诉索赔10倍赔偿,渝中区法院一审判该酒店败诉,此案二审拟于11月16日在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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